E/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E13/e13。
适用产品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车载灯具E/e Mark认证,车载按摩/加热坐垫E/e Mark认证
E/e Mark测试及认证程序:
前期咨询
接收申请
厂商签约并准备技术资料
进行测试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欧洲国家交通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车载灯具E/e Mark认证,车载按摩/加热坐垫E/e Mark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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