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加强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履行报批程序后,规范报废资产处置,通知如下: 一、报废资产处置要求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应在规定审批权限范围内,严格履行职责;倡导合理利用资源、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所有处置报废资产上的标签、标识进行清除,同时,对涉密的资产还应按单位“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专业处理。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处置报废资产中发生的处置收入或支出,由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后,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帐务核销处理。 二、报废资产处置程序1、电子设备:属于有利用价值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先与本区域内需要电脑调剂与利用的单位联系,然后再与区协作办等公益单位或与“再生电脑公益行”等公益活动组织联系,努力实现有组织地帮扶和捐赠;属于无利用价值的,由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与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联系,确保环保情况下的回收处理,处置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收到备案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被视作认可同意,下同)。 3、仪器设备:有些仪器设备(或重要部件)还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负责,联系本区域内单位调剂与使用,或者联系专业公司回收利用;属于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与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联系,在确保环保情况下的回收利用,处置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