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有些企业实际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定形式不符合有关认定的要求。由于管理的原因,这些知识产权均以个人、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名义申请,致使需申请的企业不具有这些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利。
二、 有些企业实际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的方式,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但通过这些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没有根据法律在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法定备案、变更等手续,因而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形式支持。
三、 有些企业实际上开展了大量的技术研发活动,并形成、拥有了一系列的自主研发技术。但是,有些企业出于技术秘密保护的原因,没有将其技术成果办理有关法定确权手续;还有的企业,尽管将其技术在国外或其它地区办理了相关知识产权的确权手续,但没在中国办理确权手续,因而不能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
四、 有些企业纯粹是来料加工企业或传统行业企业,既没有开展研发活动,也没有取得任何知识产权成果。
针对以上四种情况,只要这些企业有心想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均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来排除这一障碍,进而顺利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的认定。
针对第一种情况,可将母公司或个人的相关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给需认定企业,或将相关知识产权直接转移给需认定企业。比如外国母公司在中国授权的中国专利,可直接转移给中国子公司,或以独占许可方式给中国子公司,但这一过程一定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按有规定办理相关权利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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