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双软认定代理公司 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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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6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 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参阅如下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联系人:王小姐/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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