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遗产纠纷继承人继承权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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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法律知识关于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代位继承的份额一般为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能够取得的遗产份额。本法(《民法典》,下同)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时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一般原则,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本法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效力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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