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律师擅长出庭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 发布时间:2024-12-20 09:19:15,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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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一、入职时间(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入职的时间是计算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必须的时间要素。
如果入职时间查不清,就无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此时裁决结果将对劳动者不利。
一般的入职时间以入职通知书、入职表等书面文件为准,或者以第一天正式上班作为时间的起止点。
常见证据:录用通知书、入职申请表、入职通知书、社保记录等等
二、离职时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
离职的时间显然比入职的时间更加重要。
离职的时间一般为 后工作日。但是也并非一定。
如果是公司提出开除员工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是以员工接到通知的那天开始计算。
如果是员工主动离职。一般以员工 后工作日为准。
一般来说,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方具有举证责任。
常见证据: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后一次发放工资的记录等等
三、工作的岗位
一般来说,工作的岗位对仲裁请求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大部分情况下,前台、行政、销售均不影响赔偿的数额。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公司主动调岗,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工作地点就有一定的影响。
常见证据:工作记录、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任命书、调岗通知等。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均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解释突破了传统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这一司法原则对正确处理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都应适用。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

五、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
是否有劳动合同,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基本走向。
如果有劳动合同,基本就会认定劳动关系,就只剩下争议问题。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在开庭中就会先审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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