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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法律知识:
一、违约行为的分类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3.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尽管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都会发生违约责任,但两者在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措施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
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具体而言,包括:
(1)继续履行;
(2)修理、重作、更换;
(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三、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或者可得利益。
但如何认定履行利益或者可得利益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为此,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违约金在性质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相同,都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用来解决认定履行利益或者可得利益的困难。
基于违约金的这一性质和目的,在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应将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而不能将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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