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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2004年进入泰兴市某化工公司工作,2019年1月,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命张某为某部门经理。
2024年8月12日至16日张某调休,8月17日凌晨3点半从外地开车回家,当天因睡眠不足导致张某上班时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工位上睡了一个多小时。
取证: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给张某制作了一份《面谈表》,张某在该表上签字,确认了上班时间睡觉的违纪行为,人力资源还在在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 ,张某回复到“迷迷糊糊的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
解除:几天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张某上班时间睡觉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就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并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从其管理岗位特性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
其次,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在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严重”。 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存在类似的条款,员工有违纪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到底算不算严重违纪,就由仲裁委和法院自由裁量。
但是上述案件中,公司赔35万没有问题的,原因是《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度就不具备合法性,就如同废纸,企业依据该制度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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