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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解除权人应当如何使用?
答:(1)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解除合同?
答:(1)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排除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消费者价值观变化等;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损失重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4)曾经向对方提出合同的变更而不成。
提醒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三、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通常有以下:
1、房产合同;
2、对方的解约声明;
3、对方取消全权委托公证声明(不能独立证明违约);
4、对方迟延履行义务的,发送并送到到对方的《履约督促函》;
5、业主一房多卖的证据:与他人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涉案房屋已登记到他人名下的查询单;
6、知情人证言(需出庭作证);
7、录音、视频、聊天记录。
房产纠纷案件常见误区
误区一:一审输了,去到二审再请律师也不晚
房产纠纷案件我们代理过原告,也代理过被告,有不少当事人是一审输了,才想着请律师。但是因为一审和二审是具有连续性的。一审败诉二审再请律师有时也难以挽回!
例如:对于原告而言,因为一审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诉请错误,诉请对象错误,或者举证、质证不利,到二审法院也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一些比较冤枉的房产纠纷当事人而言,因为没有防范意识,给对方以可乘之机,质证时完全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审时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二审阶段无法推翻,二审法官不会认可。
误区二:提交证据越多越好
房产纠纷案件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诉讼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房产纠纷案件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房产问题相关法律服务,包括商品房、二手房买卖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其他房产纠纷(包括商铺、写字楼、公寓、别墅纠纷等不动产)、房产租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产过户、遗产份额分配、房产所有权归属争议等房地产法律纠纷。团队将为您提出可行性方案,分析风险点,制定诉讼或谈判策略以及诉讼或者仲裁律师代理、《律师函》服务、律师谈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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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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