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2. 人员:
⑴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⑵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一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⑶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
⑷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一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⑴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⑵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⑶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中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