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产商铺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1-05 09:14:15,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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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几种
违约行为,简言之就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抑或是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
例如,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所承诺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既定的质量要求等等。
损害事实,则是由于违约行为而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其中既包含了物质上的损失,也涵盖了其他层面的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也损失的产生必须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若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那么违约方就有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延伸:
《民法典》中的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是两种不同的违约形态,它们分别对应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实际违约行为,它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的、未来的违约行为,它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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