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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劳动者要求加班费并以此主动离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A公司是一家饰品公司,在广州市各大商场拥有多个专柜。2015年5月,A公司招聘了B作为营业员,并派驻至某大商场专柜,工作内容为负责销售饰品。每月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其中底薪为2000元,提成根据其完成业绩额度的提点计算。
B在2020年3月因疫情影响其工资收入提出辞职,2020年12月A公司邀请B继续到A公司处担任营业员,B同意并重新入职。
B每天工作时间约为6到7个小时,每月休息4天。2022年3月开始,由于疫情原因某大商场控制人流,通知A公司缩短上班时间,因此全部员工均上2天休1天,每月休息3天。
A公司不仅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还为了激励B等员工提升销售业绩,为每日达到销售目标的员工额外发放50元到100元的小红包予以奖励。
2023年3月,A公司发现B几个员工造假当日营业报表,经与商场核对后发现,B此前合计骗取公司每日红包奖累计数额1800元,A公司要求退款,但B不承认错误也不愿退款,为避免继续发生同样事情,A公司在3月中旬安排B与另外专柜店员对调,但B拒绝服从未回A公司处上班。并向A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A公司在6月收到了B仲裁申请书,B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A公司索要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合计75000元,A公司认为B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A公司不同意仲裁请求,找到我们团队。
案情分析
本律师团队经过阅读材料,总结出B的几个诉求的依据,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个,一是A公司平时是否足额支付其全部加班工资;二是B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围绕着这两个焦点搜寻证据。本人注意到,B的身份为销售,其工资也有包含提成部分,在此框架下,我们围绕从B的身份、工资构成和工资发放,平时的聊天方面组织证据和答辩。
完胜,裁决基本支持我方全部观点
开庭时,本人着重从平时发放工资方式、B的岗位、工作内容,A公司与B日常的沟通几个方面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而B以此被迫解除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抗辩,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 终裁决基本全部采纳我方观点,仅支持了500多元的带薪年休假工资。A公司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如果您有如下劳动纠纷都可以来电咨询: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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