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房产商铺违约责任赔偿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0-19 01:20:28,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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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 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首先,需要查看合同条款中对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均违约时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那么应当优先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双方的违约程度、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等因素来分配违约责任。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那么该方应当承担更重的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即使双方均存在违约,也不意味着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条款就完全失效。相反,这些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适用程度和范围。
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对此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高院明确指出: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来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并未失效,而是需要根据双方的违约情况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双方的违约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就违约责任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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