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莞专业合同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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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纠纷法律知识: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有:第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通过明确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二是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包括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三是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这是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四是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等。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当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可以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形式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在特定事由下,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一般有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出现,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不承担或减轻违约责任。免责条款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不生免责之效力。
3、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都有过错时,违约方并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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