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