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