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