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房产商铺买卖合同违约赔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2 10:20:27,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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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法律知识:
一、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共有五种形式:一是继续履行,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继续交付特定的物品等;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三是损害赔偿金,即支付一定的金额以弥补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四是违约金,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五是定金罚则,如为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若违约则没收定金。

二、违约损失包括哪些?
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合同中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如为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因采取补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间接损失是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如甲公司以1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并将该机器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乙公司到期未交付,导致甲公司无法向丙公司交付,此时甲公司可以主张转卖差价2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

三、违约损失赔偿是否存在限制?
赔偿损失 基本的目的是补偿损害,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守约方能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要注意体系化理解《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则:填平原则,违约损失要充分救济守约方的损失,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一方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损害扩大防免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四、约定的违约金多少认为过高?
根据《民法典》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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