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婚姻律师擅长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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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律知识:
主动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协议离婚如果没有成功,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需要主动提起诉讼。严格从法律的逻辑来说,中当原告还是当被告没有差别,
法律在对财产分配、婚姻过错、等问题上没有就谁主动提出离婚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原被告在程序中的地位还是存在区别的,因此,原告的考虑点和被告还是有所不同,下面我们逐一讲解。
我们知道,很大比例的离婚原因在于夫妻之间相互出现矛盾,感情消退,或者是性格不合,但是离婚诉讼,根据法律,其中一个要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存在相当复杂的规定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现实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难说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所以离婚案件的司法惯例是: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通常不判离。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一审法院不判离,而你作为原告又坚持想要离婚,那么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满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或者一审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后(期间记得搜集分居的证据),再次起诉。

原告第一次法院起诉离婚很可能离不了,是否还需要准备证据呢?原告方如果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显然就要提交证据,必不可少的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为你很难说法官就一定不判离婚。另外,原告可能疑惑同样地原告是否需要完整准备财产方面的证据,我的看法是,应该准备。
理由如下:
1、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决定判离;
2、,尽管法官可能不判离,但是如果被告已经准备好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的,然后再开庭当时直接同意离婚,那么法庭还是需要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庭审和裁判的。
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讲错话栽跟头的事经常发生在“自认规则”上,尤其在离婚案件中更加明显。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离婚,就必须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等等,这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都极难取得。即便是取得了,也很难单独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直接“自认”,提出离婚的一方就不需要再举证了,法院可直接依据“自认”的事实进行判决,这样一来不利的诉讼结果便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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