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合同解除赔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7-29 11:15:25,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5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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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应该先发函给对方吗­
专业合同律师解答:可以发,即便是对方违约自己解除合同的时候也需要通知对方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时候是需要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的,在对方违约后自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可是,行使解除权的时候必须要通知对方当事人才行。另外,如果守约方不发函,而采取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则从违约方收到起诉状当日起视为合同解除之日,所以守约方如想法院认定的解除合同时间提前,那么采取发函的形式是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发函之日就解除合同的。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这个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合同租赁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止,之后双方并未再签订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据此,出租公司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承租公司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如逾期超过7天仍未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出租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公司长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另至今未按约定支付2021年2月1日起租金,出租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
综上,出租公司享有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法定和约定权利,承租公司主张出租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出租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承租公司发出《公函》明确表达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函件即时到达承租公司,故本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如上所述,承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出租公司有权不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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