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 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 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每暂、牙料、疗、日于不灯工个、顶工工个、器械盘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1 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