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