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
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而设计在建筑物内或共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
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
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
出日益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
完善的问题,有关人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
规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僵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
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
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的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II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
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
平的人员完成。为此,承担比工作的单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确认其资格,并取得许可
证,否则,下准承担此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系统
正常可靠运行。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
好、无误,正常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等法规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都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五章消防监督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同时在
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防机关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
参加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范: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
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高层建筑管理规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根据调查,目前有些地区的一些单位,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施工后,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就
投入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很不负责的,也是违犯消防法规的作法,今后应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第1-1.4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等)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
协调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