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返修,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就是出口到国外的货物,由于出现质量等问题,需要退回到国内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再出口的过程。由我们处理退运至保税区,在保税区进行修整后再出口。例:这种模式一般用于出口货物未熏蒸处理。
下面看下海关对退运货物的诠释是什么?
1退运货物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2、退运货物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0号)
3、申请(办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4、办理材料: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5、办理流程:
报关单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1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人工审单)→(布控查验)→放行→港区放行.
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1、“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3、“状态”要素:
退运货物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依据以上进口退运规定,企业申报时应真实简要的备注“退运原因”,方便海关确定货物的征免方式;
二、企业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运手续” 的规定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备注是“附退税黄联”还是“附税款退回证明”,从而海关确定是否接受企业退运进口的申报;
三、根据海关统计办法,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的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征税范畴,其监管方式都应当为“退运货物”;
四、复运进口的退运货物的申报价格应与原出口申报价格保持一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复运进口货物产生贬值的情况,应向海关主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应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酌情处理;五是企业要加强对海关关于“退运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学习,尽量避免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延误了退运时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