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由食用级淀粉酶解而成。为两个吡喃环分子以1,1-糖苷键连接而成的非还原性双糖,可分为无水物和二水合物。按无水物计算,含C12H22O11应为98.0%~102.0%。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无水海藻糖在水中易溶,在中几乎不溶。二水海藻糖在水中易溶,在中微溶,在乙醇中几乎不溶。 比旋度 取本品,精密称定,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 l ml 中约含 100 mg的溶液,依法测定(通则0621),比旋度为+197°至+201°。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取本品33.0g(按无水物计算),置100ml量瓶中,加新沸放冷的水充分振摇使溶解,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在420nm与720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在720nm波长处的吸光度值不得过0.033,420nm与720nm波长处的吸光度差值不得过0.067。 氯化物 取本品0.40g,依法检查(通则0801),与标准氯化钠溶液5.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浓(0.0125%)。 盐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02),与标准钾溶液2.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浓(0.020%)。 可溶性淀粉 取本品l.0g,加水10ml溶解后,加碘试液1滴,不得显蓝色。 水分 取本品,照水分测定法(通则0832)测定,含水分应为9.0%~11.0%;如为无水物,含水分不得过1.0%。 炽灼残渣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0.1%。 重金属 取本品4.0g,加水23ml溶解后,加盐缓冲液(pH3.5)2ml,依法检查(通则0821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五。 微生物限度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05与通则1106),每1g供试品中需氧菌总数不得过103cfu,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过102cfu,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每10g供试品中不得检出沙门菌。 细菌内毒素(供注射用)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g海藻糖中含内毒素的量应小于0.05EU。 类别.药用辅料,矫味剂、甜味剂、冷冻干燥辅料、稀释剂、增稠剂和保湿剂等。 贮藏.密封,阴凉、干燥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