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劳资纠纷劳动人事仲裁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5-09 10:17:33,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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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双固定用工模式是一种特定的用工方式,其定义是: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是固定的,这个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用。这种模式下,由于工资是固定的,劳动者不能以未支付加班费用为由,再额外主张加班费用。
找到关于“双固定用工模式”定义一个较早的出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中的第三条(2009年10月13日发布)。并且该模式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亦被提及,可见该用工模式具有比较明显的广州特色。
关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出处,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文件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即这种用工模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而是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做法。

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0年1月起入职广州某清洁服务公司任清洁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在某住宅小区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每月工资2000元。2012年6月15日,李某从清洁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离职后认为国家法律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其在清洁公司上班期间,清洁公司要求其每周上班6天且并未向其支付加班费,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清洁公司支付李某上班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4万余元。其后清洁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李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将广州市 低工资标准数额(2013年5月1日前为1300元)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出李某每月工资总额应当不低于1817.16元[月 低工资标准÷21.75(月计薪天数)×4.33(每月加班天数)×200%+月 低工资标准]。而清洁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月薪高于上述计算值,不违反关于 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不违反关于 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二审法院认定清洁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约定合法有效,对于李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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