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⑴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⑵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⑶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⑷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⑴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⑵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⑷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⑸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⑺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⑴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⑵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⑷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⑸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⑹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