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法的适用范围
在单项资产评估中,收益法通常被用于以下类型资产的评估:(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等。(2)房地产。通常是具有收益性的房产类别,比如商铺'、酒店、写字楼等。(3)机器设备。一般情形下,单台机器设备很难独立产生收益,因此该类型资产不易釆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可出租的机器设备或可独立产生现金流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4)其他资产。比如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收益法在整体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通常是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企业经营的本质是获得收益,因此,收益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更能体现企业存在和运营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价值更为直观的体现。通常情形下,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收益口径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收益法具体方法进行评估。常见的方法有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经济利润模型,它们分别对应的收益口径为股利、自由现金流量以及经济利润。
对于轻资产类型的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通常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传统生产性企业相比,轻资产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较少,其获利的主要来源是无法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大量的无形资产。因而,如果釆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则其作为盈利主体而具有的价值可能无法全面体现出来,企业价值或被严重低估。在此状况下,收益法就成为更为合理的方法。
用于企业评估的收益额可以有不同的口径,如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而折现率作为一种价值比率,要注意其计算口径。有些折现率是从股权投资回报率的角度考虑,有些折现率既考虑了股权投资的回报率同时又考虑了债权投资的回报率。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股权收益形式,因此只能用股权投资回报率作为折现率。而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或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是股权与债权收益的综合形式,因此,只能运用股权与债权综合投资回报率,即只能运用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获得的折现率。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必须注意收益额与计算折现率所使用的收益额之间口径上的匹配和协调,以保证评估结果合理且有意义。
(二)收益法的局限
收益法是从资产的获利能力角度来确定资产的价值,较适宜于那些形成资产的成本费用与其获利能力不对称,成本费用无法或难以准确计算,存在无形资源性资产以及具有收益能力的资产,例如企业价值、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的价值评估。
收益法从本质上体现了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存在目的,较为真实和准确地体现了企业的资本化价值,能够为所有者或者潜在投资者提供较为合理的预期,有助于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因而,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
但是收益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收益法的应用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对于没有收益或收益无法用货币计量以及风险报酬率无法计算的资产,该方法将无法使用。其次,收益法的操作含有较大成分的主观性,例如对未来收益的预测,对风险报酬率的确定等,从而使评估结果较难把握。
虽然从理论上讲收益法的计算公式较完美,但是如果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和基于假设条件选取的数据存在问题,那么由此进行的预测也不可能准确,评估结果也就没有意义。它既需要评估人员具有科学的态度,又需要其掌握预测收益和确定风险报酬率的正确方法。此外,收益法的运用也需要一定的市场条件,否则一些数据的选取就会存在困难。例如在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形下,贝塔系数的准确性、适用性就会存在一定问题。同样,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市场上,对未来收益的预测由于不确定因素会较多,收益法的运用也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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