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的概念
工程质量问题为统称,一般又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三者既有一定的交织,又有不同的侧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以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按照出现的阶段可以分为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和施工后的质量缺陷。施工中的质量缺陷一般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和处理;施工后的质量缺陷需要另外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主要有返修、加固、返工、限制降级使用、报废拆除、填埋等处理。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观的常见质量病害。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参与各方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鉴定的特点
相对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性更强,法官基本无法作出事实层面的判断,故80%以上的工程质量案件,需要通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解决事实上的争议。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工作是造价工程师作为鉴定人的文案、计算规则,甚至可能无须现场勘验,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较低;而工程质量鉴定必须经过现场勘验的环节,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取样、检测、计算等更注重当事人的参与。
在报告出具方面,工程造价往往需要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报告两个环节;而工程质量鉴定无须经过征求意见稿,可直接出具正式报告。
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方面,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会提出较多的异议项、保留项并补充证据;而工程质量鉴定的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高度参与,鉴定意见高度专业,双方当事人往往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
三.工程质量鉴定的流程
工程质量鉴定的流程主要有:
1.启动鉴定;
2.确定鉴定机构;
3.确定鉴定方案;
4.现场勘验、检测、调查、取样等;
5.实验室检测;
6.整理数据并形成鉴定意见书;
7.鉴定意见书的质证。
四.工程质量鉴定后的处理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后,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促成案件终结,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1.不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敦促原告撤诉,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工程存在质量通病、外观缺陷等,但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的,可以敦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修复,促使双方进行和解。
3.虽然工程存在一定的功能适用性、耐久性问题,发包人仍然愿意接受的,双方可以协商对工程价款作减价处理,或由承包人赔偿相应的费用。
4.工程存在一定的涉及主控项目的质量缺陷,但双方所申请鉴定的范围过小,对于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影响暂时无法评估,需要启动二次鉴定。
5.工程质量存在一些涉及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承包人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承包人愿意进行整改修复,则可以进行修复。
6.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危及结构安全,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者修复不经济、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则可以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