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羟丙甲纤维素E50 9004-65-3质检单
9004-65-3 本品为2-羟丙基醚甲基纤维素,为半合成品,可用两种方法制备:(1)将棉绒或木浆粕纤维用烧碱处理后,再先后与一氯甲烷和环氧丙烷反应,经精制,粉碎得到;(2)用适宜级别的甲基纤维素经氢氧化钠处理,和环氧丙烷在高温高压下反应至理想程度,精制即得。分子量范围为10 000~1 500 000。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纤维状或颗粒状粉末。 本品在无水乙醇、乙醚中几乎不溶;在冷水中溶胀成澄清或微浑浊的胶体溶液。 鉴别(1)取本品约1g,加热水(80~90℃)100ml,搅拌形成浆状液体,在冰浴中冷却成黏性液体,取2ml,置试管中,沿管壁缓缓加0.035%蒽酮的硫酸溶液1ml,放置5分钟,在两液接界面处显蓝绿色环。 (2) 取鉴别(1)项下的黏性液体适量,倾注在玻璃板上,俟水分蒸发后,形成一层有韧性的薄膜。 (3) 取本品0.5g,均匀分散于50ml沸水中,用电磁搅拌,形成不溶的浆状物;电磁搅拌下使浆状物冷却至10℃,形成澄清或轻微浑浊的溶液,加水50ml,电磁搅拌并同时加热,以每分钟2~5℃的速度升温,产生浑浊的絮凝温度应不低于50℃。 检查 黏度 标示黏度小于600mPa・s的,按方法1检验,黏度应为标示黏度的80%~120%;标示黏度大于等于600mPa・s的,按方法2检验,黏度应为标示黏度的75%~140%。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干燥2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5.0%(通则0831)。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1.5%。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 盐 取本品1.0g,加氢氧化钙1.0g,混合,加水搅拌均匀,干燥后,先用小火灼烧使炭化,再在600℃炽灼使完全灰化,放冷,加盐酸5ml与水23ml,依法检查(通则0822第一法),应符合规定(0.0002%)。 含量测定 甲氧基 取本品,照甲氧基、乙氧基与羟丙氧基测定法(通则0712)测定。如采用第一法(气相色谱法),在130℃±2℃条件下加热30分钟后,剧烈振摇5分钟,继续在130℃±2℃条件下加热30分钟,或于130~150℃磁力搅拌或振荡60分钟,其余同法操作。如采用第二法(容量法),取本品,精密称定,依法测定,测得的甲氧基量(%)扣除羟丙氧基量(%)与(31/75×0.93)的乘积,即得。 羟丙氧基 取本品,照甲氧基、乙氧基与羟丙氧基测定法(通则0712)测定。如采用第一法(气相色谱法),在130℃士2℃条件下加热30分钟后,剧烈振摇5分钟,继续在130℃士2℃条件下加热30分钟,或于130~150℃磁力搅拌或振荡60分钟,其余同法操作。如采用第二法(容量法),取本品0.1g,精密称定,依法测定,即得。 类别 药用辅料,释放阻滞剂、包衣材料等。 贮藏 密闭保存。 标示 应标明取代型;用于缓释片剂骨架成形物时,应标明粒度标示值;并以mPa・s为单位标明黏度标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