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现场检疫内容
进 境口岸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六、 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情形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须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作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处理。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七、 出具检疫证书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八、 其他要求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销售和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