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是指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一、 海关对进境中药材实施的资质管理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二、 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三、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境外生产企业申请向中国注册登记时,须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后,向海关总署,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材料: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企业的防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企业注册申请书,厂区、车间、仓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动物或者植物检疫防控体系文件、防疫消毒处理设施照片、废弃物和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照片等。
海关总署收到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四、 申报流程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受理处理。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