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1、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 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三、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5年。
2、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其中班级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280人,心理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100人。
(3)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低于60课时。
(4)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3)取得初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4、工作实绩条件须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5项中的一项:
(1)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率平均达90%以上;
(2)任期内平均毕业班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6%,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8%,违纪率不高于4‰。
(3)任期内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至少1次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相关表彰1次;
(4)所带班级曾获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5)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论文
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