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证件要求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如进口的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混合物的管理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前述的混合物是指以下情形:
(一)含甲苯、、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甲苯、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中的两种及以上,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以上的混合物。
(三)含甲苯、硫酸、盐酸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对前述(二)情形下,商务部发证机构按照含量比例的易制毒化学品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易制毒化学品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填报不同成份的品目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许可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在进出口验放环节,海关根据货物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核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数量。
(四)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
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第12号联合令),对于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目前包括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管理,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品外,还包括了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二氢这17种化学品。
二、监控化学品
(一)监控化学品的定义
监控化学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管制的化学品,包括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以及除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三)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纳入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具体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