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要重视,认识要提高
招标活动不仅要确定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和一个合理的价格,更重要的是签订一份严谨合同,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认真履行合同,能使招投标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尊重,能够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招投标双方思想高度重视,认识上与法保持一致,行为上遵纪守法,中标后的履约管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招投标双方不熟悉法律法规有着直接关系,作为招标人应加强对法定建设程序的学习了解,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按规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要细化对工程市场担保的监管,提出具体措施,规范担保行为,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要加大对担保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建立工程担保活动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对特殊项目加大履约保证金数额,发挥市场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为中标后的履约保驾护航。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各方进行考核。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充分利用互联网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记录在案,予以处罚。切实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五、各相关部门联动,加强对中标后的履约监管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对未取得有关手续就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尽责、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改变工程量、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予以记录,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黑名单”制度,对只投标不履约的施工企业,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公开招投标资格。另外,在招标过程中,建议逐步推行项目经理现场答辩制度,即由评委对投标项目经理现场提问,项目经理就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等技术、经济方面问题进行答辩,对答辩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质挂靠现象的发生。要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招投标部门要延伸监管触角,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稽查和处理力度,创造公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变更会签制度
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全方位、全过程负责。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要选择职业道德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作为甲方派驻工地的代表。要完善项目变更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及必要的签证必须经监理、设计、质监、发包人、财政、审计等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确认后方可纳入决算,尽量减少图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会审后方可实施。
七、引入FIDIC合同条款,让合同更加严密、完善
我国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会员,FIDIC所制定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范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为合理规定,以利遵循解决,我们也应吸收科学、公正、严谨的FIDIC合同的一些好的做法,让施工合同不留缺口,彻底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及施工索赔现象的发生。
中标后续管理是一个繁琐且复杂的问题,只要我们各级工作人员坚持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深入实际的工作方法,坚持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就一定能做好中标后续管理工作,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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