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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1、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开会审议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尤其要研究各项具体措施以确保本公约解释和实施的一致性。
2、此项会议应在缔约各方提议下由理事会秘书长召开。除缔约各方另作决定外,会议应在理事会总部召开。
3、缔约各方应制定会议的议事原则。缔约各方的决定应获得由到会和参加表决的缔约各方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表决通过。
4、到会的缔约各方不足半数时,不应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19条
1、缔约方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自行解决。
2、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应由争议各方提请缔约各方按本公约第18条规定召开会议,对争议进行审议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3、争议各方须事先声明缔约各方的建议对该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