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TA申办交流会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二)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三)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二十七条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