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卫⽣检测服务对象《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列出七类28种公共场所: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具。
二、检测指标:公共场所卫⽣指标有CO、CO2、氨、甲醛、照度、新风量、噪声、温度、湿度、风速、臭氧、细菌总数、⼤肠菌群、可吸⼊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换⽓率、辐射热、采光系数、总⼤肠菌群、尿素、浊度与余氯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甲醛、噪声、真菌总数、苯系物、大肠菌群、金色葡萄球菌等共22项。
三、检测依据和评价标准《公共场所卫⽣标准》GB 9663~9670-1996《旅店业卫⽣标准》GB 9663-1996《公共浴室卫⽣标准》GB 9665-1996《游泳场所卫⽣标准》GB 9667-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标准》GB 9669-1996《饭馆(餐厅)卫⽣标准》GB 《公共场所卫⽣标准检验⽅法》GB/T 《公共场所卫⽣监测技术规范》GB/T 《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四、中央空调的项目:集中空调系统。指标:新风速、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