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与指令2009/48/EC(即欧盟玩具安全指令(TSD))中的要求类似。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经济运营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包括制造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适用的义务
— 投放市场的合规玩具要求有SM合规标志或CE合规标志。禁止在同一玩具上同时贴SM标志(2011年12月1日第235号法律[4])和CE标志
— 采用欧盟公报(OJEU)中引用的协调标准进行合规评定程序,并采用摩尔多瓦标准来证明合规推定涵盖所有安全要求或型式检验程序
— 提供不被视为玩具的产品清单(附件1)
— 与物理和机械、可燃性、化学、电气、卫生和放射性有关的特性的具体要求(附件2)
— 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有义务对玩具可能存在的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放射性危害进行分析并评估潜在的暴露风险
— 要求合规玩具的符合性声明(DoC,附件3)
— 要求制造商编写包含附件4中信息的技术文档
— 要求在玩具、标签或包装上贴上清晰可见、易于辨识、易于理解、准确的警告标志。警告应贴在没有包装的小玩具上(附件5)
— 要求当局开展市场监督活动(附件6,经2017年12月18日第1089号决定修改[5])
摩尔多瓦已将附录C附件2中的TCEP、TCPP、TDCP和双酚A(BPA)纳入其新的技术规范。这部新法规未来可能有修订以反映属于TSD附录C附件2的其他限用化学品(BIT、CMI、CI、CMI:CI(3:1)、甲酰胺[6]和苯酚[7]),降低铅的迁移限值[7](指令(EU) 2017/738)以及准许意在传导电流的玩具组件中使用镍[8](指令2014/84 /EU)。
除少数条款外,2015年10月29日的第808号决议已于2017年11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