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吹扫
一般规定:
1、 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应组织吹扫或清洗(简称吹洗)工作。
2、 公称直径小于600mm的气体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
3、 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4、 管道吹扫前,不应安装孔板、法兰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安全阀、仪表等,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5、 吹扫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6、 吹扫前应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7、 吹扫时应设置禁区。
8、 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9、 管道复位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并应填写“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及“隐蔽工程(封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