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心供氧医用空气供应源
I 医疗空气
一般规定
.1 医疗空气可以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供应,其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2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如共用压缩机组,则系统压力露点温度应满足本规范第条器械用空气的规定。
.3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场所。
.4 医疗空气机组一般包括进气消音器、压缩机、后冷却器、压缩空气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
.5 医疗空气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6 医疗空气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7 机组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停止运行的压缩机。
压缩机类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无油润滑类型;
(2) 选用油润滑压缩机时,压缩机的选型应满足设备的最小加载时间要求,否则机器应安装有油加热器;
(3) 医疗空气机组宜使用同一机型的压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