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单层公共建筑的附属用房。
一、根据《建规》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可以设置自用的多层附属用房,当附属用房建筑高度不超24m时,整体仍可按单、多层建筑定性,这种方式有两个条件:
1、附属用房应属于本单层公共建筑自用的内部用房。
2、附属用房的建筑高度不能超24m。
示例: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二、实际应用中,对于单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情况,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导致单多层建筑需要按高层建筑定性:
1、有些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建筑,配套用房需用于对外办公和接待,甚至还会配套其他功能,原则上,这种情形并不属于自用的内部用房,整体应按高层建筑设计。
2、单多层建筑可能和高层建筑合建,这时,不管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如何,都需要按高层建筑定性。
对于单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左右贴邻建造的情形,可作为两栋不同的建筑处置,当满足建规5.2等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可作为两栋不同的建筑贴邻建造。
是两栋建筑贴邻建造,彼此之间不能连通,不能开设门窗洞口,使用不便。
1、单多层公共建筑与配套多层建筑之间用防火墙分隔;
2、各自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出口;
3、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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