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24V回路控制模块应急照明配电箱通讯模块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KF-D-0.6KVA IP33 1.0h 蓄电池及各类DC输出回路 市电监测 应急照明灯具及集中电源应由专业厂家配套提供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集中电源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有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且不应超过30min。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30min,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A型应急TY-D-0.28KVADC36v输出回路
系统功能:
1、本系统能够对消防应急灯具、线路及备电电池状态进行监测,如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线路或备电电池发生故障,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报警,并定位故障发生点,提醒工作人员在时间进行维护,确保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的正常工作。
2、智能控制功能: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可以远程设定消防应急灯具基本工作方式,如持续式、非持续式、可控式;配合监测系统可以自动控制或手动(强制)控制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功能,监测任务。
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区域地面水平低照度不应低于10.0lx;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地面水平低照度不应低于5.0lx;人员密集场所的区域地面水平低照度不应低于3.0lx;疏散走道、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地面水平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4、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室内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5、GB中规定蓄电池电源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本系统所采用的蓄电池均为锂电池。
6、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7、集中电源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超过18层。
8、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9、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回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充电模块DC36V市电监测模块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10、联动控制:火灾确认后,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在1S内发出联动信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在 接受指令后,将全部区域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5S内一次性同时转入应急(点亮)状态。指令完成后发出相应反馈总信号。Lon-TXM-ELR通讯路由单元应急照明集中电源,AC220/DC24V转换单元充电模块DC24V,智能应急疏散照明配电箱TY-D-1KVADC36V。市电监测HZ-JCM-S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A型。
11、系统供电主干线路采用高压供电(正常状态AC220V/应急状态DC216V),确保具有良好的供电范围。系统控制分机设备正常工作电源均取自各控制分机所在设备间内本区域应急照明(或应急电源)配电箱出线回路,备用电源(即应急电源)取自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市电监测HZ-JCM-SD配件供应。控制显示单元TY-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HZ-TX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