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新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取消原三级和四级资质,保留一级和二级资质。
一级资质要求不变: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2.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级资质要求修改如下: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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