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安县代写投标书 招投标中违规违法所受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22-03-23 10:31:24,加入时间:2021年11月21日(距今11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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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新安县代写投标书 招投标中违规违法所受的处罚

招投标工作,虽然一直标榜公平公正,但在实际活动中,各种违规操作还是屡禁不止。一些投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中标率,甚至不惜作假。那么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呢?洛阳市标书制作公司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

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未中标,且不影响中标结果。

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中标,但项目尚未实施,可以更正;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为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中标,且存在伪造、变造资格、或者其他许可证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情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中标,且存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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