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名避免出现近似的注意点

  • 发布时间:2021-12-15 11:09:06,加入时间:2020年04月10日(距今15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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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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