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宠物食品)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单一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