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1.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 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3) 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4)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
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累计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1.1.2 鉴定(评价)方式
鉴定(评价)方式包含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三种方式。理论知识考试采取机考,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础知识和
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还要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 60 分(含) 以上者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