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OEHHA)何时发布了有关警告标识的新规定?什么时间生效?
答:2016年8月,OEHHA 通过了修订条例, 以提供“清晰和合理的”加州65警告。新的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生效,而2008年9月的旧法规警告条款已经废止,企业需要使用符合新法规的警告。
2、谁应提供警告?
答:根据加州65法案,OEHHA的新警告条款要求产品制造商、生产者、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分销商有责任提供警告。对于消费品暴露,上述类别的企业必须对产品提供警告或向零售卖家的“授权代理人”提供通知和警告材料并需要收到零售卖家的收讫确认。而零售销售商负责置放和维护这些从产品制造商、生产者、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分销商处收到的警告材料。企业应仔细审查新的法规要求。
3、如果一家公司是一个消费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但不直接向零售商进行销售,应该如何符合零售卖家针对提供警告的要求呢?
答:不直接向零售商销售的企业有两个符合要求的选择:(1) 用必要的警告标识产品;或 (2)向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提供警告通知和警告材料。若采用第二项,企业应确保警告信息可以沿供应链进行传递并最终能到达消费者。制造商或生产商可选择与其他业务链上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 以确保其产品能够适当地向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传递警告。
4、如果消费品有外部包装, 在包装和产品本身上都需要加贴警告标签吗?
答:不是。“标签”是指以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形式附着于产品或其直接容器或包装上的一种显示方式。警告标签应能确保消费者在有暴露风险之前接收到相关警告。如果外部包装不透明,且打开包装时有暴露风险产生, 则必须在外部包装上提供可见的警告。企业也可以选择对外部包装和产品本身同时提供警告。
5、作为消费产品,什么时候需要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供警告?
答:如果消费产品的标签或包装中包含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消费者信息,则除英语外,还必须以该语言提供警告。OEHHA提供了包括西班牙语、汉语、法语、菲律宾语、韩语和越南语的警告标识翻译。
6、加州65提案要求标准格式警告语需要体现“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若企业确定有五种加州65清单物质需要提供警告,这五种物质是否都需要体现在该警告语中?
答:若五种物质均为致癌物,企业可以仅在警告中体现五种物质中的其中一种物质的名称,企业也可以选择同时体现其余四种物质中的任意一种或全部四种;若五种物质同时包括致癌和致生殖毒性的物质,企业可以在警告中仅体现其中一种致癌物质的名称以及其中一种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名称,同时也可以选择在警告中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若一种物质同时具有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的特性,则警告需要体现该物质的名称,并同时体现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这两种特性,企业也可以选择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
7、如何判断某个加州65清单物质是否具有致癌性或致生殖毒性或同时具有两种特性?
答:企业可以通过访问查看加州65完整清单。
8、短格式警告标签是否可以放在包装上还是必须置于产品本身?任何尺寸的产品上都可以使用短格式警告标签吗?
答:短格式警告可以张贴或印刷在产品或其直接容器或最小包装上。OEHHA增加短格式警告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用于小型产品或有限空间的替代方案。然而,目前还没有明确禁止较大的产品使用短格式警告。短格式警告中的警告内容字体必须不小于产品标签上其他消费者信息的zui 大字体,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小于6号字。
9、什么是消费者信息?
答:包括警告、使用说明、成分列表和营养信息。不包括商标名、产品名、公司名、生产地和产品广告。
10、新法规中规定的警告标识要求与旧法规有什么区别?
答:新旧警告标识的主要区别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