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
二、许可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含连锁门店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如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连锁门店或单体药店企业负责人的,须增配一名执业药师任审方员,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2、采购、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连锁门店药品由总部统一配送,不设采购员岗位);
3、拟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西药的,应配备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门店药品由总部统一配送,不设采购员岗位);
(二)经营场所条件
1、区域划分
区域1——三环路以内中心城区。
区域2——三环路以外郑州市区所辖区域;六县(市)、上街区城区。
区域3——县(市)、上街区所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
区域4——县(市)、上街区农村。
2、面积
(1)申请在区域1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均指用于经营的使用面积,下同);
(2)申请在区域2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3)申请在区域3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 平方米;
(4)申请在区域4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 平方米;
(5)开办地点在机场、火车站、县级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3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和超市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三)设施设备条件
1、货架和柜台;
2、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4、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